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
(2003年4月2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03年4月2日公布 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計劃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和協調,對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招標機構及其他服務機構,應當自覺遵守招標投標法及本辦法,建立監督機制和行業自律機制。
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
第二章 招標范圍和標準
第七條 工程建設、貨物采購、服務、特許經營項目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
招標范圍及規模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范圍、標準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條 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工程建設項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2.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3.郵政和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郵電通訊項目;
4.防洪、灌溉、水利樞紐、引(供)水、灘涂治理、排澇、水土保持等水利項目;
5.道路、橋梁、軌道交通、污水處理及排放、垃圾處理、排水、地下管道、園林綠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車場等市政設施項目;
6.生態環境與自然資源保護項目;
7.供水、供電、供氣、集中供熱等項目;
8.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社會福利、體育、旅游項目;
9.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項目;
10.經濟適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項目;
11.其他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
(二)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工程建設項目:
1.使用各級政府財政性資金,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及借貸資金的建設項目;
2.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國家政策性貸款資金、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建設項目,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三)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資金,以及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建設項目。
(四)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貨物采購和使用國有資金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貨物采購項目。
(五)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勘察、設計、咨詢、監理、勞務等服務項目。
(六)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和國有資金投資效益的服務項目。
(七)國家壟斷或者控制產品的經營權出讓項目。
(八)選擇社會投資主體的政府特許經營項目。
(九)國有自然資源的經營性開發項目。
(十)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
第九條 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規模標準為:
(一)工程建設: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投資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建筑面積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
2.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施工單項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標準,但項目總投資在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建設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設備購置、安裝。
(二)貨物采購:
1.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貨物,批量貨物價值三十萬元人民幣以上,單項貨物價值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使用國有資金采購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貨物,貨物價值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藥品采購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三)服務:
1.勘察、設計、咨詢、監理、勞務等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勘察、設計、監理單項合同低于五十萬元人民幣,但項目總投資三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研究開發項目政府資助費用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4.國有或者國有控股項目貸款額一億五千萬元人民幣以上,向商業銀行貸款的;
5.使用財政性投資二億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向社會選擇項目建設組織者的。
(四)特許經營:
1.總投資一億元人民幣以上的政府特許經營建設項目向社會選擇投資主體的;
2.出讓年經營額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公共交通、特定貿易經營場所的經營權的;
3.出讓年經營額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道路、供水、電力的經營權的。
第十條 符合第八條、第九條規定但不適宜招標的下列項目,經項目審批部門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批準,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經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
(二)搶險救災的;
(三)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四)勘測、設計、咨詢等項目,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五)為與現有設備配套而需從該設備原提供者處購買零配件的;
(六)項目標的單一,適宜采取拍賣等其他有利于引導競爭的方式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
經批準不進行招標的項目,項目審批部門應當抄送同級行政監察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必須進行招標的下列項目應當公開招標:
(一)列入國家計劃的大中型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
(二)省重點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
(三)使用財政性資金投資的項目;
(四)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貨物、購置設備的項目;
(五)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勘察、設計、咨詢、監理、管理等服務項目。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以及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公開招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符合下列條件而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批準,實行邀請招標:
(一)技術要求復雜,或者有特殊的專業要求的;
(二)公開招標所需費用和時間與項目價值不相稱,不符合經濟合理性要求的;
(三)受自然資源或者環境條件限制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
實行邀請招標的項目,市、縣管項目經上一級項目審批部門核準,廣州、深圳市管項目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省管項目經項目審批部門核準,省重點建設項目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經國家發展計劃部門批準,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經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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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招標和投標
第十三條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招標人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四條 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已經取得了批準:
1.建設工程進行土建施工和主要設備購置、設備安裝招標,必須已完成征地和初步設計及概算的審批,有滿足工程施工要求的施工圖紙和設計文件,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
2.貨物及設備采購清單已經項目審批部門認可;
3.勘察、設計、咨詢、勞務等服務項目已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4.特許經營權出讓已經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管理部門批準。
(二)項目資金來源已落實,具備開始實施所要求的資金:
1.建設工程必須滿足新開工審批要求的到位資金比例,全部資金來源已明確;
2.貨物采購資金必須全部到位或者提供能保證資金來源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
3.短期服務項目,必須出具支付全部服務費用的資金證明,一年以上的服務項目,需落實逐年資金來源方案。
(三)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項目的招標方式和范圍已經項目審批部門核準。
上述要求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清楚載明。
第十五條 項目審批部門按下列規定依法核準項目招標方式和招標范圍:
(一)發展計劃部門對必須招標的基建工程(含相關設備、材料、勘察、設計、監理等),特許經營(投資主體選擇)項目進行核準;
(二)經濟貿易部門對必須招標的技術改造工程(含相關設備、材料、勘察、設計、監理等)項目進行核準;
(三)財政部門對政府采購項目進行核準;
(四)其他項目由相應項目審批部門核準。
核準部門要將上述核準情況抄送發展計劃部門。
第十六條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依法對項目招標方式和招標范圍進行核準,包括:
(一)項目是否進行招標,是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
(二)自行組織招標或者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招標;
(三)同一項目中,工程、貨物、服務等方面擬招標的范圍。建設工程及設備貨物購置招標的主要單項或者標段和投資額;服務項目的主要內容,特許經營項目主要特許條件和相關責任。
需要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階段核準;不需要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可行性報告送審之前必須開展招標工作的項目,單獨核準。
招標人對經核準的招標方案作出改變的,應當到項目原核準部門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將核準的有關信息通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招標人符合下列條件,具備編制招標文件、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組織招標:
(一)有項目法人資格或者法人資格;
(二)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經濟、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管理等方面的專業技術力量;
(三)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有三名以上具有從事同類工程或者項目招標經驗的招標業務人員;
(四)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
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向項目審批部門報送以上內容的書面材料。自行招標一次核準手續僅適用于一個項目。
第十八條 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能力的,必須委托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或者強制其委托指定的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另行制訂。
第十九條 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保證招標過程的公正、公平,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投標人名稱、數量以及影響公平競爭的其他情況。項目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第二十條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對所有擬投標人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投標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不得實行地區和行業歧視。
禁止采取抽簽、搖號方式進行投標資格預審或者確定中標人。
第二十一條 招標文件的內容應當清晰、明確,應當提出所有實質性的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
(一)招標人名稱、項目名稱及簡介;
(二)主要工程、設備、材料、服務的名稱、數量,主要技術規格;
(三)交貨、竣工或者提供服務的時間或者期限;
(四)遞交投標文件的方式、開標日期、地點和有效投標的期限;
(五)投標人資格條件、投標文件的基本要求;
(六)評標依據和標準、定標原則,主要評標辦法、評標程序、確定廢標的主要因素;
(七)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要求;
(八)投標價格的要求及其計算公式;
(九)圖紙目錄、格式附錄等;
(十)主要合同條款及內容。
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確定的標準、內容等應當控制在項目審批部門核準的范圍內,土建施工、設備購置還應當設立最高報價值。
法律法規對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和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明確規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規定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要求。
第二十二條 招標文件不得有以下內容:
(一)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或者管理、服務者;
(二)對潛在投標人含有預定傾向或者歧視;
(三)與已核準的招標方式、范圍所確定的原則不同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 招標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可以組織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或者組織項目相關單位介紹情況:
(一)項目選址或者工作條件有特殊要求的;
(二)建設條件較為復雜的;
(三)與相關項目、單位關系復雜的。
第二十四條 財政性投資項目一般不設標底,其他招標項目是否設標底由招標人自行決定。
標底由招標人或者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截標前,不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審查標底。
第二十五條 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其招標公告按照下列方式發布:
(一)國家審批的本省項目和省審批的項目,除按規定在國家指定的媒體上發布外,還應當在省人民政府發展計劃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
(二)市、縣審批的項目,除在省人民政府發展計劃部門指定的媒體發布外,還可在所在市人民政府發展計劃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
政府采購的信息應當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發布招標公告,應當向指定媒體提供招標方式和招標范圍核準文件。
指定發布招標信息的媒體,應當自招標人申請之日起七日內發布招標公告。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給予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
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大中型基本建設、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施工總承包、土建施工、設備購置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四十五日,技術較簡單的項目不得少于三十日,其他項目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申請投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并向招標人提供相關材料:
(一)承擔招標項目相適應的技術、專業人員和機械設備、管理服務水平等能力;
(二)資信證明;
(三)相應的資質等級和業績材料;
(四)法律法規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科研、管理、咨詢、設計等允許個人參加投標的招標項目,投標的個人適用本辦法有關投標人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在接受招標人資格預審合格后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和條件自主編制投標文件;
(二)對招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可以向招標人詢問并獲得不超出招標文件范圍的明確答復;
(三)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
(四)投標被確定為廢標后查詢原因,并對不合理對待提出投訴;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編制的投標文件必須全面響應招標文件提出的各條款的實質性要求。施工和監理項目招標的潛在投標人,不得安排同一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同時參加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施工、監理項目的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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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條 開標、評標和中標由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依法自主進行。
第三十一條 開標必須在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由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主持。開標時間為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開標應當公開進行。
第三十二條 開標時發現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廢標:
(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蓋法人或者單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者被授權人簽名的;
(三)未按招標文件規定格式填寫或者字跡模糊不清的;
(四)未提供有效投標文件的。
開標時沒有按照要求提供投標保證金的作廢標處理。
廢標不得參與評標。
第三十三條 評標由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成員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應當從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評標專家庫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內確定。一般項目應當隨機抽取;技術特別復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或者國家有特別要求的項目,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的,經項目審批部門核準也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招標人及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將評標項目預先告知專家。
項目主管部門人員、行政監督部門人員以及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 專家庫根據省政府有關規定建立。
省級專家庫由工業、水利、交通、農業、建筑、文化、教育、衛生醫藥、科技、信息、環保等行業專家組成,各行業專家人員不少于五十人。所有專家應當具備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的經歷,并具備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專家資格由國家和省有關部門認定。
第三十五條 在中標結果確定之前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應當保密。評標委員會成員、工作人員及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遵守評標紀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評標情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第三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評標工作規則:
(一)按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程序、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
(二)對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要求投標人作出澄清或者說明。澄清或者說明必須符合原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實質性內容。
(三)對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人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顯低于標底的,應當要求投標人具體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由評標委員會認定為以低于成本價競標,作廢標處理。
(四)對內容存在下列重大偏差,實質上不能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文件,確定為廢標:
1.不能滿足完成投標項目期限;
2.附有招標人無法接受的條件;
3.明顯不符合技術規格、質量要求、貨物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
4.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
(五)對實質上符合招標文件要求,但在個別地方存在遺漏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術信息和數據等細微偏差的投標文件,評標委員會應當要求該投標人在評標結束前予以補正。
第三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中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
服務、特許經營項目或者技術特別復雜的建設工程、信息網絡工程等,采用綜合評價的辦法評標。投標應當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一般性建設工程、貨物采購采用最低投標價的辦法評標。投標應當能夠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按評標結果推薦一至三名中標候選人,并標明排列順序。
第三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文件確定的中標條件及評標委員會的排序推薦,確定中標人。對需要經過商務談判確定中標人的項目,依次談判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發現評標委員會有不公正行為的,可以提出質疑,并立即向行政監督部門報告,經行政監督部門調查證實的,招標人可以另行組織評標委員會評標和確定中標人。
第四十條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修正招標方案,報原項目審批部門核準后,重新組織招標:
(一)通過資格審查的公開招標的投標人不足五人,邀請招標的投標人不足三人;
(二)經評議有效投標的投標人少于三人;
(三)經查實,招標投標過程中有不公正行為,影響招標結果,經項目審批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裁定招標投標結果無效。
連續兩次招標失敗的項目,可按程序重新申報,經審查批準調整招標方式或者不再進行招標。
第四十一條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在七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其他投標人。必須依法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與中標人按照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訂立合同時,招標人和中標人都不得向對方提出招標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另外訂立違反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協議;不得對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
第四十三條 設有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的五日內將投標保證金退回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四十四條 中標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中標項目;
(二)對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三)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在合同簽訂后五日內向招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
第四十五條 財政性投資項目實行無現場簽證管理。合同價格、工程結算嚴格按中標價格執行。禁止擴標。
合同執行過程中,由于不可預見原因,可能造成投資擴大,項目法人提出變更要求的,應當經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并報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確認。
合同執行過程中,經批準需要增加合同規定以外的內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標條件的,必須組織招標。
第五章 行政監督
第四十六條 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下列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一)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依法進行招標的。
(二)招標投標活動不按法定程序和規則進行的:
1.招標項目不具備招標條件;
2.招標人不按照核準方式和原則開展招標工作;
3.招標文件內容不合法;
4.招標、評標過程不公正、不公平;
5.中標人的確定不合法。
(三)合同簽訂、履行的情況:
1.合同簽訂與招標結果不一致的;
2.合同內容與招標文件不一致的;
3.實施過程中概算控制情況與合同確定不一致的;
4.履行質量、進度等情況與招標文件及合同不一致的。
第四十七條 行政監督部門可以通過檢查、現場監督等方式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招標投標各方應當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接受單位、個人對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并進行核實、查處。
第四十八條 項目審批部門、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實施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不得隨意增加招標投標審批、核準事項;不得干涉或者利用審批權侵犯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組織投標資格審查、編制標底、確定開標時間和地點、組織評標、確定中標人和簽訂合同等事項的自主權。
第四十九條 監察機關依法對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監察,對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檢查,并依法調查處理違紀違法行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規定處以罰款、取消投標資格處罰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實行招標的,將必須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處以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二)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處以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二年參加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
(三)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處以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二年參加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經核準的招標方式和招標范圍未經核準擅自實施的,或者招標活動未按核準的招標方式和招標范圍實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對未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確認,擅自擴大財政性投資項目規模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行政職務,禁止其三年負責財政性投資項目的管理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招標人不按規定在指定媒體發布招標信息的,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
第五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的,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第五十四條 項目審批部門、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隨意增加招標投標審批、核準事項,干涉或者利用審批權侵犯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組織投標資格審查、編制標底、確定開標時間和地點、組織評標、確定中標人和簽訂合同等事項的自主權,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視情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本地區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但不得縮小本辦法規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范圍。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本省過去制定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